出租人可以和次承租人簽訂解除協議嗎?
一、出租人可以和次承租人簽訂解除協議嗎?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合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後,次承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合同並不自然解除,租賃合同仍然存在,雙方仍然需要按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而轉租行為以承租人對租賃房屋享有使用權為基礎,因此轉租行為不可脱離原租賃關係獨立存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一旦終止,則承租人的轉租權利基礎亦同時喪失,轉租合同相應解除。出租人在租賃合同解除後未要求承租人支付實際佔用出租房屋期間的使用費,承租人亦無權依據次租賃合同向次承租人追討使用費。
二、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三、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解除自雙方當事人達自協議生效解除協議或在原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發生後時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達的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2、對於法定解除,當事人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通知對方的形式來得到實現。
3、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則須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確認。
綜上所述,有些情況下,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合同後,承租人將其轉租,這樣還會產生次承租人。出租人有權和次承租人解除協議,有對方違約的情形,出租人單方解除租賃協議。如果雙方都沒錯,出租人可以和次承租人協商,是否解除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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