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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金後後悔租房定金退還要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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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房價高居不下,在大城市打拼的人們紛紛把租房作為了首要選擇。但是租房往往不是一帆風順的,而交定金也是很多人租房的一個步驟,很多情況下交了定金但最後沒有租房成功,承租人和房主就可能產生一定的糾紛。作為房主來説收定金後不想租了,租房定金退還還要賠嗎?下面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

收定金後後悔租房定金退還要賠嗎?

一、什麼是租房定金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二、收定金後後悔租房定金退還要賠嗎

首先在雙方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因此,如果在租房時,承租人違約的,不能要求出租人返還定金;出租人違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也就是説除了退還原有支付的定金,還需要額外支付租房同等的定金給承租人。

另外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除了願意出租、承租意願之外,有關租期、租金、租金支付、租用要求等租賃合同主要條款並未達成約定,雙方之間無具體的權利義務約定可供擔保和遵守。房主因為立約不成而不簽字出租,是其權利所在,而不是違“約”,故而不存在違約問題。其所收定金只能是返還,而不是雙倍。

三、租房定金的補充説明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

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綜上所述,收了定金後不想租了,租房定金退還要賠嗎這個問題相信大家都有了答案。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手段,如果已簽訂租房合約,但因個人理由不予租房,那麼必須付定金的雙倍作為賠償。如果尚未簽訂合同,定金作為租房前的口頭約定,那麼只需要退還原定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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