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承租方繼續給付租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現代社會很多人在自己工作的附近都會選擇租賃一個房屋進行居住,因為畢竟離得近,幹什麼事情都非常方便。租賃房屋,肯定會涉及到一個租賃合同的簽訂而租賃合同的話會有期限規定。那麼租賃合同到期承租方繼續給付租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合同到期還可以轉讓嗎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經出租人同意才可以轉租。如果在租賃期內沒有轉讓出去,那麼就喪失了承租人的身份,根本談不上轉租了。因為租賃到期,沒有續租的情況下,就已喪失了房屋使用權,同時房屋的使用權轉移給出租人。
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入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
二、相關法律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説,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説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可以明確的告訴他如果租賃合同當中到期了話是可以轉讓給他人的,而如果當事人要繼續租賃這個房屋的話,就需要再給租金。當然,租賃房屋合同的簽訂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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