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租賃合同中承租方指的是哪一方?
一、法律規定租賃合同中承租方指的是哪一方?
法律規定租賃合同中承租方指的是租賃財產,並且向對方支付租金的一方。承租人,又稱“承租方”。是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財產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其主要合同義務為:
(1)按約定數額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護租賃財產並按約定用途正當使用;
(3)在租賃關係終止時及時返還租賃財產。其主要權利是按約佔有和使用承租財產。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間發生租賃財產所有權轉移時,承租人的合同權利對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二、承租義務是什麼?
1、支付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賃物使用細則
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來確定;如不能達成協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所確定的方法使用。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妥善保管租賃物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租賃物不可更改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簽訂了租賃合同,那麼是存在雙方主體的,也就是承租者,還有就是租賃人承租人所負擔的合同義務,主要就是有支付租金,還有就是要妥善的保管相對應的一些租賃物,否則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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