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拒不搬遷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一、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拒不搬遷的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拒不搬遷的處理方式是:
(一)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親屬、單位或簽證部門按到期日搬遷的,作原租約未延續不再交租金處理。
(二)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來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確表態前,按續租處理,可按原租約補交租金,也可按月將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據轉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續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續租處理。
(三)承租人在租約期滿後又續住該房至出租人返回或有明確表態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貸款金的,原則上不允許,只有在出租人自願的情況下,才可免收這段超期佔用的租金。
(四)承租人在租約生效期間如擅自把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或與人交換、出賣、贈與等,按侵權行為處理。出租人回來後可追回原房並要求賠償損失和返還非法所得,有關部門可予罰款或對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不服從以上適當處理,出租人有權就受到的損失向承租人索賠,並申請房屋所在地法院強制執。
二、租賃合同到期怎麼辦
一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有3種情形: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籤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定租賃合同。所以租户若想續租,應當提前簽好合同,否則就趁早尋找新房屋,免得到時無處安置。
(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後收回出租房屋。
合同到期後,原房屋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而終止。如果沒有重新簽定房屋租賃合同,那麼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果延長了租賃期限,租户應當支付搬出前對該房屋的逾期使用費。
(三)續租。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合同期滿後,如果租户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沒提出異議,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雙方依據原合同內容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是租賃期限改為不定期。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租賃合同的簽訂,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租賃事項來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租賃行為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雙方就有關租賃的情況造成了嚴重的矛盾和爭議的,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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