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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各方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買賣不破租賃各方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一、買賣不破租賃各方權利與義務是什麼

1、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權利

(1)租房屋的權利。這是基於所有權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是法定權利。

(2)收取租金的權利,這是根據合同約定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3)確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權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房屋的用途,並對修補、擴建行使決定權。定期對出租房屋行使檢查權。

(4)提前收回自住的權利。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行使這權利,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當然如果是約定的或顯然是明顯合理的原因,應該是允許的,規章規定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如收回讓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給年邁長輩居住。境外有法律規定基於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兩年之內不得出租。

(5)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可行使索賠的權利。行使這權利在於法理由,根據建設部的規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行使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權利。

(6)合同期滿收回房屋的權利。合同期滿,是否同意續簽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權利。

2、房屋出租人有哪些義務

(1)負責查驗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及育齡人員計生證明;

(2)填寫《私房出租登記本》並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

(3)督促、帶領承租人於3日內到公安派出所或外來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辦理申報暫住手續,承租人離開時,申報註銷;

(4)負責對承租人進行法制宣傳,發現承租人有違法行為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此外,房屋租賃人要繳納税費,有:(1)合同印花税,出租雙方各按合同金額的0。1%繳納;

(2)營業税及附加税、房產税個人所得税,由出租人按租金的收5%交納。

(3)租賃合同備案費,100元、件。

只要出租房和承租方都按照約定辦事,一般就不會有任何的摩擦。買賣不破租賃主要是保護承租方的合法權益,畢竟承租方是弱勢,不過也保護出租方的。買賣不破租賃不僅僅適用買賣的租賃物所有權的更改,也包含了其他的情況的物權變動比如説是因為繼承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