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抵債與買賣不破租賃關係是什麼?
一、租賃抵債與買賣不破租賃關係是什麼?
不可以。根據《民事裁定書》【(2014)民申字第215號】規定:債務人以其房屋使用權抵償欠款的合同之債,不同於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故不適用合同法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此外,根據《物權法》第190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係指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租賃物的所有權被出租人以贈送或出售等方式轉移給他人的,受讓租賃物的人須繼續履行該租賃物上的已經設定的租賃合同。同時,在抵押關係中,亦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約束。
《合同法》第229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物權法》第190條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以租賃形式抵償債務,是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以租賃形式抵償債務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非住宅房屋時案外人主張租賃權的若干問題解答》第二條:“執行機構審查租賃合同的真實性,如何把握標準?
答:執行機構一般作形式審查,經審查發現當事人自認或者有其他明確的證據證明租賃合同為虛假,或者名為租賃實為借貸擔保、房屋使用權抵債等關係的,對租賃合同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對於租金抵債的情形只適用於房屋的所有權還在債務人手中,如果是房屋所有權進行變更的話那麼就不存在進行租賃抵債,因為租賃抵債和其他的房屋租賃不一樣。因為租賃抵債並不存在事實交易,所以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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