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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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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到外地工作生活,都是通過租房來解決住宿問題的。雙方都通過房屋租賃合同確定租金、租期及各自的權利及義務等。如果這期間房東將房屋賣掉,那麼新的房東是不能解除原租賃合同的,也就是説房屋買賣對租賃合同不產生影響。這也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那麼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請看小編總結的有關法律知識。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我國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該原則僅適用於房屋買賣。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援引該原則予以抗辯的也絕大多數僅限於房屋租賃。對此,結合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大多數學者主張對我國合同法229條所確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應當僅限於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

在我國,由於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單位或個人僅有土地使用權。根據憲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那麼,對於存在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租賃合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租賃關係亦應仍然有效,即應當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以上是就小編總結歸納的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從中不難發現,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有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條文,在效力上看,《合同法》的規定應該最強。如果新的房東執意收回房屋,解除租賃合同,租客可以向其索要補償,因為這種行為已經是構成了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