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條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根據上述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承租人有權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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