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法條規定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法條規定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
1、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2、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3、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有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同時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如果有不能確定的情形的話,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相關法律還規定了如果雙方當事人未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備案的手續,並不影響到租賃合同的效用。如果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則需要用合同的方式來進行簽訂。如果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的過程當中導致租賃物損壞的話,那麼是需要進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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