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能退嗎?
一、買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能退嗎?
定金如果不是對方的原因,那麼對方一般是不退的。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定金”是一種為了締結合同或履行合同而採取的一種擔保形式。如為締結合同而設的“定金”,則不論購房合同是否最後締結,開發商均應退款或將“定金”抵作房款;如為履行合同而設的“定金”,則購房合同系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不管是合同簽訂前還是簽訂的同時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成立。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二、定金不退還的情況有哪些?
定金能不能退主要看退定金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是因為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或者是房子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情況,購房者想要退定金的話,法律上是允許的。另外還有其他的歸於開發商或者是第三方不可抗力的原因,購房者也是可以要求退還定金的,比如開發商欺騙購房者,銷售與實際不符的房子,或者是受政策影響導致購房者無法買房。
定金不能退的情況,那原因可能就在於購房者了,如果購房者是出於自己的原因不想買房,想要退定金,不存在法定的退還定金理由。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就不符合退定金的條件,定金就會被開發商沒收。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根據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只有在取得房屋銷售的合法證件後,才能收取買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罰金的。即因購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購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屬開發商違約,是要雙倍賠償的。
如今,買房已成為許多人必須考慮的問題。 不符合商品房出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出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預訂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並且買方已經支付了“押金”,則開發商應無條件將押金退還給買方,而無論雙方是否同意退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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