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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房屋產權糾紛案件需要哪些證據材料?

打房屋產權糾紛案件需要哪些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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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房產,如果遺囑中沒有寫清房產分配,而房屋的房產證又丟失找不到。兄弟姐們之間可能因為房屋產權歸屬引發矛盾和糾紛。同是一家人,應該協商解決這些問題。實在不行的話,再走司法程序。那麼,打房屋產權糾紛案件需要哪些證據材料?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一、打房屋產權糾紛案件需要哪些證據材料?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產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產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產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產税人的姓名及納税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二、房屋產權糾紛能夠發起民事訴訟?

現實中,圍繞房產歸屬而產生的糾紛非常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併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除外。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是什麼?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也就是説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税。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權限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現實生活中,因為房屋產權鬧矛盾的情況很多,一家人對簿公堂的也有。如果打官司的話,當事人要收集原始的房屋產權證、房屋來源説明等資料,和訴訟狀一併提交給法院。基層法院受理房屋產權糾紛案件後,會選擇一個開庭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出庭。由於房屋糾紛涉及到的財產金額較大,當事人最好請一個律師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