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專家們提醒消費者在籤合同時尤其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檢查開發商的“五證兩書”原件是否齊全,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並要抄下證件的號碼;
(二)房子宏觀規劃(主要是外部環境)要詳細約定。如户型、綠化、相關配套設施、開發商對小區的承諾等,可以以“附頁”或“附條件合同”的形式簽訂。
(三)約定房子面積。建築面積、套內面積、使用面積及其測量方法要明晰,將開發商有關面積的宣傳材料擇要寫入合同。
(四)交房時間和預期交房條件要具體明確。比如交房裝飾標準、物業的服務項目、收費等,同時明確違約責任。注意開發商利用“合理順延”權利過長延遲交樓時間。
(五)明確房產證辦理的具體時間以及無房產證、遲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六)房子的保修期限和範圍。依據國家規定的質量問題判斷標準,確定是否出現質量問題,並對維修期限、條件作出約定。
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怎麼辦?
購房買賣合同無效怎麼辦?一般情況下,都是由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因此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購房合同的解除可能會對購房者造成一定的損失,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並實際開始履行後,房價大幅上漲,升值部分的數額不僅是完全可以確定的,而且已為買受人實際享有。
我國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購房買賣合同是房屋交易雙方簽訂的最具法律效應的文件之一,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足夠仔細、謹慎,最好將開發商所做的承諾都寫進合同的附件中,若日後產生糾紛可以直接作為證據。而在簽訂相關合同的時候,也要避免出現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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