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房產糾紛 > 房屋買賣

售房合同逾期付款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違約的具體原因以及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的。合同中違約的情況不乏出現。但是合同違約的責任也分為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以及賠付原則三種類型。分別是不同的處理方法。

售房合同逾期付款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一)合同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應按約定數額給付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應按約定方法計算違約金;如果合同主體只約定了違約金,但沒有約定具體數額,也沒有約定計算方法,則視同無約定,並按照未約定情形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認定違約金不能僅侷限於"違約金"三個字眼,如果有“滯納金”、“賠償金”,甚至是“罰款”等約定時,且從合同全文分析符合合同法中對違約金的規定,就應遵從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按照違約金進行處理。

雖然法律授予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權利,但基於我國違約金以賠償性為主。《民法典》第585條同時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當合同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可以請求法院依法核減;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釋明。

(二)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由此看來,我國法律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的原則是“沒約定,就法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則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沒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則出賣人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要求買受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不超過180日,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房款萬分之0.1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80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賣人自解除合同通知到達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0.00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合同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0.1(該比率應不小於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另有合同關於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規定逾期超出七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及應付款的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繼續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在房屋的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比較關心的總是自己的合同是否有效,自己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的問題。現在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幾乎都會規定違約責任的問題。對於買賣合同中逾期付款的情況,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收取一定的滯納金。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應該承擔的責任則應該按照合同規定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