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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商逾期交房,承擔違約責任案

案情簡介

房地產商逾期交房,承擔違約責任案

2006年王女士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北京某小區預售商品房,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08年7月25日,逾期交房,按照合同總價款的日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房地產商到期不能交房,並以“北京奧運會致使停工屬於不可抗力為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王女士無奈,委託吳律師代理此案,將開發商起訴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房地產商承擔違約責任。法庭審理過程中,奧運停工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成為審理焦點。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吳律師在開庭前就預見到不可抗力成立與否將成為庭審焦點,因此通過網絡、平面媒體等多種渠道做了大量的證據準備,蒐集了2001年7月北京奧運成功申辦後,奧運組委會的新聞發佈會證據;奧運組委會多次關於奧運期間將工地停工、機動車限行的新聞發佈;提供了歷屆奧運會舉辦城市均採取相應停工、限行的資料證據。房地產商作為專業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應該預見到舉辦奧運對施工的影響;從奧運申辦成功到王女士簽訂購房合同,有六年的時間,房地產商應該合理安排施工進度,能夠避免並克服停工對施工的影響。在大量詳實的證據及法律規定前,房地產商為了避免該案引起羣體訴訟,積極主動的與吳律師聯繫,最終達成王女士滿意的和解方案。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一手房的房屋買賣過程中,房地產商擬定的房屋購買合同,尤其是合同附件中很多條款均是格式條款,均有利於開發商,限制房屋購買人。房屋購買人為保障自身權益,應在簽訂合同前請專業律師把關。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積極聘請專業房地產律師介入,切勿盲目信從房地產商的言論。

裁判結果

成功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