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出租後抵押房屋買賣不破租賃能成立嗎
先出租後抵押房屋買賣不破租賃能成立,租賃合同先於抵押權的設定,抵押權實現後,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如果抵押權先於租賃合同成立,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此時買賣擊破租賃。因為,若抵押權先於租賃合同成立,而抵押是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本身具有公示效力。承租人可以從抵押財產登記中查明租賃財產的物上負擔情況,既然明知承租的財產有其他物權,就應當承擔因實現抵押權帶來的風險。否則,財產抵押後,抵押權的效力就變得不確定,從而失去設立的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二、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不動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即成立並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有條件或者期限。換言之,不動產抵押權合同本身不需要辦理登記,後來的物權登記辦理與否,並不能反過來影響合同的效力。
但是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通過對《物權法》第9條、第15條及第23條分析可知,我國現行物權法是採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在此模式下,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也不認為債權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權的變動,而是將物權變動歸結為一個債權合意與一個公示方法的結合。
因此,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就需要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其性質仍是債權合同。
2、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在此模式下,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就像《物權法》第187條所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換句話説,只有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權才生效。
絕大多數的人在租用不動產的時候,不會主動去調查此不動產是不是已經抵押出去了,因為表面上來看,這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沒有什麼直接的聯繫,但是假如在租賃之前不動產就已經抵押出去了的話,真正到了拍賣不動產的地步,承租人必須提前退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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