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房產糾紛 > 房屋買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可退房的情形

購房者可退房的法定情形如下:
1、商品房的質量存在問題
開發商需保證商品房的質量,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均可要求退房及賠償損失;
2、商品房的實際交付面積與雙方約定的面積不符
開發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購房者可要求退房;
3、商品房套型誤差過大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開發商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並約定誤差範圍。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要求退房並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4、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5、開發商遲延交付商品房
6、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7、非因購房者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可退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