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簽了一年的合同違約怎麼辦?
1、如果租房合同中約定提前退租的相關處理方法,可以跟據合同約定,向出租房申請退租,以退還未承租期間的租金。
2、如果如果租房合同中沒有約定提前退租的相關處理方法,可以積極與出租房協商一致,然後退還部分租金。
提前退房屬於違約嗎,有什麼責任嗎
提前退房屬於違約,要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要看合同約定,以及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失。
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因為退房行為給對方造成了損失,則無論是否約定違約責任,都需要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2.如果退房行為沒給對方造成損失,且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話,不需要承擔責任。
3.如果退房行為沒給對方造成損失,但是合同中有違約責任的約定,則需要按照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認為違約責任過重,可以申請法院調低)。
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擅自搬離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賃關係無存續必要而導致的房屋租賃合的解除。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
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協商或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
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但鑑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中的外來務工人員也是越來越多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現了租房的情形的時候,也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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