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在民事責任上要承擔哪些不利後果
房屋買賣3.11W
對於,一房二賣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一、對於有效合同的當事人,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房地產開發商應對第一買受人履行交付義務,而對其他買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對於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一房二賣情況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
第三,對於無效合同的當事人,無效合同的善意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
另外,還有兩種情況下的特殊處理:
第一種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如果拆遷人明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那麼被拆遷人享有優先權,即使後買受人已經取得房屋並辦理登記手續,其仍可以主張後買賣合同無效,所以對於拆遷補償房屋的購買要謹慎,因為房子有被被拆遷人收回的風險
第二種情況:後買賣合同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善意買受人可以主張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即使惡意串通人已經取得房屋並辦理了登記手續,善意買受人仍可以主張其合同無效,即使房屋已經過户前買房人依然可以請求撤銷房屋所有權登記,要求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順利得到自己原本購買的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對於有效合同的當事人,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房地產開發商應對第一買受人履行交付義務,而對其他買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對於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一房二賣情況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
第三,對於無效合同的當事人,無效合同的善意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
另外,還有兩種情況下的特殊處理:
第一種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如果拆遷人明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那麼被拆遷人享有優先權,即使後買受人已經取得房屋並辦理登記手續,其仍可以主張後買賣合同無效,所以對於拆遷補償房屋的購買要謹慎,因為房子有被被拆遷人收回的風險
第二種情況:後買賣合同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善意買受人可以主張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即使惡意串通人已經取得房屋並辦理了登記手續,善意買受人仍可以主張其合同無效,即使房屋已經過户前買房人依然可以請求撤銷房屋所有權登記,要求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順利得到自己原本購買的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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