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產權到期後,房子到底歸誰
一、70年產權到期後 房子到底歸誰
房子70年到期,其實是指商品房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限,而土地使用權是房屋產權的組成部分之一。依照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為70年。但是70年到期後,房子是不會收回的,土地使用證上產權到期之後,會自動續取。也就是説,國家不會贖回房屋,它是自動劃分到房主的名義下。
1、房屋所有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
2、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因為土地屬於國家,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不同年限的使用權(住宅70年,工業/科教文衞體/綜合類50年,商業/旅遊/娛樂類40年)。
產權時間是從開發商拿到地時算起 並不是拿到房產證時
舉例説明:從開發商拿地到開工建設,再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這之間的時間不等,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土地被開發商拍下之後,由於種種原因遲遲未開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幾年過去之後才開始開發。買家到手後,產權會無辜縮水許多。
二、產權滿70年的三種處理方式
1.續取房產
2007年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自動續期。也很有可能不需要補交費用。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續期價格或將按照當時樓面毛地指導價格。然住宅產權期滿後可自動續期。但再次申請土地使用需要補繳多少土地出讓金,應該以什麼樣的標準補繳,擁有房屋產權的業主是否願意繳,能否繳得起,一旦有房屋業主不願意繳納,土地上的房屋該怎麼處理?這一系列的問題暫時還沒有明確的政策能夠回答。
2.繳納税費
業內人士預計:70年後或者未來十幾年,國家會有法律出台來明確房子產權,大概率情況是房子還是你的,不過估計要繳税了,根據房屋面積的大小來定。
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
3.國家收回享政策性補償
根據《物權法》中解釋: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
房屋佔用的土地一般是屬於居住用地,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此類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也就意味着會有到期的一天,至於在到期之後會怎麼處理,目前國家規定的還是繳納土地出讓金。但是對於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是永久享有的,並不存在一個期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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