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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房屋產權到了後歸誰

70年房屋產權到了後歸誰

一、70年房屋產權到了後歸誰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根據物權法規定,這是一種永恆的權利,並不存在過期之説。我們平常所謂的70年產權並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佔用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法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因此,我們城市裏的房子所佔用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的,只是國家通過招拍掛的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了開發商,開發商則需要向國家交一筆土地出讓金,而居民用地的最長使用年限為70年,70年產權便是從這裏來的。剛才我們説了,房子的產權是物權,是永久的權利,而土地則是使用權,只有70年的權利。

那問題就來了,70年之後怎麼辦?關於這個問題目前國家尚沒有作出明確的法令,有種説法是到期後補交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但沒有具體補交辦法以及規定。最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們還有很長的時間來考慮這個問題,因此大家不必過於擔心。

因此,在70年產權到期了之後,房子仍舊屬於所有人,只不過此時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已經到期了,那麼要繼續使用就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

二、如何防範房屋產權糾紛?

弄清房屋產權是買賣房產的“必修課”,只有產權清晰的房產才能順利上市交易。防範產權糾紛需要先確定房屋的具體產權是否有限制。

(一)產權交易是否有限制。如存在被抵押、涉訟、被列入拆遷範圍、土地使用權性質為集體或劃撥、屬於安居用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問題。如軍產、院(醫院)產、校(學校)產的公房,必須經原產權單位蓋章後才能出讓,而大多數這樣的單位都不允許其職工向外人出售房屋。

(二)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利。在同等條件下,房屋的承租人具備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所以必須得到該承租人不購買房屋的書面承諾,或是等租賃關係結束後再購買該套房屋。

(三)注意房屋用途限定。買房自住者可不必在意這一點,但如果是準備買房用作營業或辦公,則應注意房產權證上的房屋用途限定。若該套房屋不能用作辦公,就只能望“房”興歎了。

(四)房改房成本價未補足。1998年以前許多職工購買原產權單位的住房時,都是以優惠價或標準價購買的。所以,如果購買的是當初以優惠價、標準價購買的公房,那麼就要確認該房屋是否已按成本價補足費用。按相關規定,以優惠價、標準價購得的房改房上市時,應該先補足標準價和成本價之間的差價。

(五)市民不能買集體土地房屋。根據國家政策規定,集體土地上的農民房屋,只能在本鄉本土的範圍內進行,不能直接賣給城市居民。

(六)鄉產權房屋(又稱小產權房屋)需經國家批准,徵地開發,只有待土地性質由集體變為國有時,才能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房產交易。目前,很多城中村的房屋以較低的價格吸引城市居民購買,聲稱可以辦理房產證。而實際上,此類房產證是鄉村集體發放的,不具備上市交易的條件。這類房屋一旦遇到糾紛或拆遷問題,購買者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七)長期未辦房產證的房子。如果購買的房子已經有多年的房齡,而房主只有購房合同和發票,一直未辦理產權證,這類房產很可能因為開發商的問題,導致最終無法辦理產權證。這個時候買方要仔細查詢,到底是因房主不願意繳納税費而未辦理,還是房子存在其他問題,導致無法辦證。

此外,在房屋買賣交易完成的同時,買家應要求賣方及時協助自己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户手續,以防賣方看房價上漲而毀約,給買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嚴格來説房子的產權是沒有限制的,從我們購買了房子之後,其實就不會有產權屆滿的一天。但房子佔用的土地,所有權仍舊是屬於國家的。之前購買房子的時候,是因為開發商從國家手裏獲得了一定年限的使用權。而土地的使用權最長為70年。根據現在的規定來看,70年之後需要房子所有人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這樣可以繼續使用房子所佔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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