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到期了應該怎麼辦?
我們知道,現在我們所居住的“居住性”住房是70年的產權,而對於“商用性”的住房則是40年產權。那麼要是這些房屋的產權到期了,此後該怎麼辦?是不是房產就不再是我們的了?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按照2007年10月起施行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
1.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007年8月30日起施行修訂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對此作出了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70年產權指的是房屋所附着的土地的出讓年限是70年,由此房屋相對應的年限也就成了70年了。房屋和土地在法律上是相對分離的兩個概念,房屋的所有權永遠都是屬於購買人的,而土地是屬於國家的。所以説,房屋產權到期之後房子毋庸置疑還是屬於持有人的。只不過到期之後會存在土地使用權延期的問題,物權法規定到期之後會自動續期,但是否需要再次繳納土地出讓金目前國家還沒有成文規定。
這樣一來,以房屋產權是否到期為界限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分析:如果持有人房屋產權沒到期,國家要徵用的話必須賠償包括土地部分、房屋部分在內的雙份賠償金;而如果持有人房屋產權到期了,國家在徵用的時候不對土地部分進行賠償,而僅僅只會對房屋部分進行拆遷賠償。
綜上可知,要是房屋70年產權到期了,那麼房屋的所有權還是我們的,但是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的出讓金。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內容,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房屋產權的知識。要是你遇到了什麼法律糾紛的話,可以先向本站的在線律師諮詢一下,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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