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簽完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多久可以解除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不能無故解除,買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定情形是:
1、賣方擅自抵押,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一房兩賣,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4、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理限度,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但是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二、賣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怎麼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若沒有考慮清楚,就不應該隨便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只要簽字,並不是説多長時間之內還可以隨便解除,即使開發商還沒有來得及備案,但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在開發商備案期間想單方面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要按合同約定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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