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等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怎麼承擔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
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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