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房屋買賣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一、安置房房屋買賣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預期違約;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房屋買賣未辦理登記沒有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但是,買賣合同的效力與是否辦理登記卻沒有必然聯繫。也就是説,沒有辦理登記的結果只是物權不發生變動,但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係有效,但應及時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意在保護未違反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如果未辦理登記,而且買賣合同是成立並且生效,那麼賣方就必須繼續履行為買方辦理過户登記的義務。如果事實上已經不能履行,賣方要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事項不一致怎麼辦?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因此,日常生活中,如果當事人發現自己的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事項不一致,應當及時到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核對,並要求登記部門對不一致的事項作出變更,重新為自己發放不動產權屬證書。
則一般採取的都是登記主義,即此時需要按照規定辦理相應的登記備案手續之後,才能建立合法有效的買賣關係。因此要是不動產買賣合同沒有辦理登記的話,那這樣的合同一般來講是認定為無效的。
在我們國家,安置房仍然是可以進行房屋買賣的,當然在房屋買賣過程當中,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然後簽訂相關的房屋買賣合同,並且要想解除該合同,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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