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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告知書格式

房產糾紛告知書格式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房產糾紛辯護書範文

原告:劉娜娜。

被告:李春鈺【劉興建之妻】,女,漢族,成年,住址:蘭山區

被告:劉佳樂【劉興建之女】,女,漢族,10歲,住址蘭山區金雀山。法定監護人:李春鈺【劉佳樂之母】,女,漢族,成年,住址:蘭山區

被告:劉玉欽【劉興建之非婚生子】,漢族,2008年10月出生。

法定監護人:李春鈺【劉玉欽之母】,女,成年,漢族。

第三人:王偉,男,漢族,個體工商户,1973年生,住蘭山區。

訴訟請求

1、請求貴院調解或判決被繼承人劉某某遺產160000.00元現金,償還第三人債務70000.00元,剩餘90000.00元部分由原被告四方依法分割。

2、訴訟費由原被告四方依法分擔。

事實與理由

被繼承人劉某某生有兒子劉興建,女兒劉娜娜。劉興建與妻子李春鈺於2000年生女兒劉佳樂,劉興建與陳旋英與2008年非婚生兒子劉玉欽。

被繼承人之子劉興建於2008年因故意殺人刑事案件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與2010年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審理期間嫌疑人劉興建之父劉某某與被害人方達成調解意向,雙方同意賠償25萬元和解。被繼承人於2010年4月份用房屋拆遷補償款等湊齊160000.00元,交給辯護律師趙律師,被繼承人之女原告劉娜娜借來現金90000.00,交給趙律師律師,共計250000.00元,有趙律師律師交到省高院。但是,在該案件未簽署賠償協議前被繼承人寶才於2012年7月26日因病去世,劉興建在看守所因病救治無效於2013年年初去世,省高院的案件終止審理,所交納的賠償款項250000.00元應由省高院退回,其中的90000.00元為劉娜娜個人款項,應該歸劉娜娜個人所有,剩餘16000.00元應是被繼承人劉某某個人遺產。但繼承人各方就如何償還債務分割遺產無法協商一致。

劉興建婚生女兒劉佳樂,非婚生兒子劉玉欽,以及劉興建妻子李春鈺,該三繼承人享有劉興建的遺產份額。

另外,2009年12月6日,被繼承人為籌錢救兒子劉興建,與第三人王偉簽訂買房協議,協議約定將被繼承人所有的住房賣給第三人,房屋價格70000.00元。協議簽訂後第三人將購買款 70000.00元交付被繼承人,但是被繼承人並未將房屋交付第三人,該70000.00元房款也在救兒子時支付各種費用用等各種費用花光。該房屋於2010年4月分被政府拆遷。為此,被繼承所欠第三人購房款一直未償還。該欠款應用遺產支付。

為家庭和睦,並順利從省高院支取應退回賠償款,請法院給予調解或判決。

此致

蘭山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 xx年xx月xx日

一般如果發生房產的糾紛時優先採用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再選擇到法院進行起訴解決,這個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提交一份辯護書。辯護書可以自行書寫也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進行書寫,這對於提高辯護的成功率是有一定的正面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