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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告知書

醫療糾紛調解告知書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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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告知書

醫療糾紛處理告知書
    為了依法處置醫患糾紛,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衞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廣安市醫療糾紛預防及處置辦法》、《嶽池縣醫療糾紛處置應急預案》等規定。現就醫療糾紛處理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處理途徑
l、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患雙方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填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委託書》,委託廣安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3、醫患雙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申請,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屍檢後屍體應移送殯儀館進行處理。
三、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或醫療機構指定的地點停放。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屍體不按規定移放和處置的,勸説無效,超過規定時間,應由公安部門依法強制將屍體移至殯儀館,應予火化的按有關規定進行火化。
五、醫患雙方對醫療行為、後果及其原因有分歧的可以封存病歷,患方對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有異議可對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鑑定。
六、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醫療機構內尋畔滋事的;
2、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的;
3、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屍、聚眾滋事的;
4、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5、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的;
6、不得搶奪醫療文件和相關醫療物證,不得教唆他人、組織及帶頭擾亂醫療秩序。
7、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