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業主與物業的糾紛要怎麼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1.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3.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4.提起訴訟
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5.更換物業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按照我國目前的購房程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並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物業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作為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6.注意事項
業主不得因為物業公司服務質量差而拒交物業管理費,這是錯誤的做法。因為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公約後,雙方就形成了一種服務合同關係,因此業主都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交納物業費。因為物業管理費事物業公司開展物業服務所需要的一項保證資金,如果業主不按時交納,必定會造成物業公司因經費不足,而無法更好地開展服務,繼而造成服務質量的下降的現象。因此,無論是從業主想督促物業公司提高物業服務質量角度來説,還是從法律的規定來看,業主都應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如果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有權起訴業主。此時,業主可以以物業服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當業主與物業公司產生糾紛的時候,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述幾種方式中的一種或多種進行處理。當然,此時需要根據實際糾紛的情況來具體選擇處理方式,這樣處理起糾紛才是比較順利的,最終才有可能達到當事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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