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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退役軍人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軍人這種特殊的身份就導致在很多事情上都跟普通民眾的處理方式都是不一樣的,因為平時他們本身跟自己另一半能夠相聚的時間就非常的少,這也是屬於舍小家為大家的。因此國家在軍人離婚的這一方面也有特殊的法律規定,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主要介紹的內容是退役軍人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退役軍人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依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復員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復員費總額/(70-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夫妻關係存續年限。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並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後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雖然《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但是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

二、離婚財產屬軍人所有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也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其實從本質上來説,退役軍人離婚財產分配跟普通的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並沒有多大的區別,但是劃入軍人個人賬户當中的住房資金,跟我們普通夫妻間的住房公積金是有區別的,住房補貼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軍人在服役期間的共同收入也是要兩個人平等的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