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糾紛舉證怎麼做
一、物業合同糾紛舉證怎麼做
應該是物業管理合同是從物業公司“提供服務”為合同標的,物業公司按照物業合同要求提供了哪些服務自然保存有證據,由其舉證更便利、更合理。物業公司欲主張業主交納物業費,首先應當證明自身履行了合同義務,提供了相應的服務。
如果物業公司在庭審中只是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僅僅能證實他們和業主之間存在合同關係,至於這份合同的履行狀況,處於無法確定的狀態,那麼,這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僅有物業合同還不夠充分,還需提供其他證據加以補充,以便支持其訴請。
這就好像買賣合同簽訂以後,賣方要想向買方收取貨款,首先得證實已交付了貨物。而“物業服務”就好比是物業合同中的“貨物”。所以,物業公司欲取得服務費,應以提供服務在先為條件。如果不能證明,則物業公司將面臨證明不能的風險。反觀業主,在物業管理中是被動接受服務的。而且,否定性事實的舉證本就不符合舉證邏輯,所以,要求業主承擔主要舉證責任,既不現實也不公平。
二、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被盜的情形
1、業主的車輛在小區內被盜,此時業主應當對如下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將車停放在車位或車庫的事實;
(2)盡到了該盡的防範義務,如車門鎖、報警裝置的完好性等;
(3)車輛的價值。
2、物業公司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
(1)小區內治安狀況的總體情況。總體情況良好,可以證明物業公司在履行安保義務上是沒有過錯的。如果總體情況不好,正如前文所述,經常有打架鬥毆,失竊失盜現象發生,就可以認定物業公司有過錯。
(2)各種制度是否健全及遵守情況。
(3)必要的設施、措施及配備的相關人員的情況。比如,小區與外界通道是否設置了門衞及值班記錄,值班記錄主要用以證明有人值守。從常理講,要求門衞對所有進出人員進行登記是不可能的。
(4)在主通道及統一停車車位或車庫周圍設置的防範措施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如夜間巡邏、電子監控設施、單獨的值班室及值班人員等等。防範程度應當與業主支付的服務費對等。正如你不能要求豪華賓館與一般招待所對住宿顧客的人身、財物的安保注意義務是一樣的。
對業主而言,“利之所歸,損之所歸”,即財物損失的風險由業主本人承擔,這是民法一個被普遍遵守的原則。業主人身及財物損害的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只能期待刑事案件的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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