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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人的公示義務必須履行嗎?

一、物業服務人的公示義務必須履行嗎?

物業服務人的公示義務必須履行嗎?

1、物業服務人的公示義務必須履行,這是法定不可避免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有信息公開的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而公示只是信息公開的其中一種方式。

2、物業服務人公開和報告的內容、方式,可以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明確約定的,按照有關的規定予以確定。

二、物業服務人可以被解聘嗎?

1、物業服務人可以被解聘,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因此,業主有權聘請還是不聘請物業公司來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委託關係,業主可以根據需要,解聘或者更換物業管理公司。當然,解聘或更換物業公司,必須依法進行。

2、解聘或更換物業公司,首先參加人數需要符合條件,即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2/3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2/3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2、由於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屬於業主共同決定事項四,即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或者其他管理人,故必須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3、在合同期內解聘或更換物業公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比如物業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否則業主解聘或更換物業公司屬於單方違約,需要賠償物業公司損失。

有小區的地方通常就有物業服務人員,業主可以在與物業服務人員簽訂物業合同的時候,將各方在合同期間需要履行的義務明確化。當然,對於在合同之中並沒有提到的義務,雙方也有可能需要履行,這些義務包括物業服務人的公示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