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人有哪些義務?
一、物業服務人有哪些義務?
物業服務人的義務如下:
1、全面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對業主委託管理的房屋、設施、公共部位進行維護、維修,承擔小區及小區內物業的保安、防火、綠化維護、清掃保潔以及產權人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務。
2、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居民的監督。
3、將主要管理辦法提交物業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
4、接受房屋和土地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機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街道辦事處。
5、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的一般義務】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二、怎麼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1、解除物業服務合同主要情況
(1)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
(2)當事人一方違約,經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業主或物業管理公司(受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任意一方沒有按照簽訂的物業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經過法院判決後可以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權益,經協商或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4)當事人雙方商定解除合同。
2、合同的解除,無論是當事人雙方協議解除還是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均須遵照一定程序。協議解除,應在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的基礎上經過簽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方可使解除行為效力。若法律規定了特別程序的,則應遵守特別程序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合同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當事人可以要求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失。
物業服務人應當承擔的義務通常在違約合同之中會載明,對於應當履行義務但是沒有履行的情形,一旦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那麼業主作為受害者,可以要求物業服務人支付賠償。在各業主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還可以變更物業服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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