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人的後合同義務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並如實告知物業的使用和管理狀況。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當提前60日通知。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退出手續,並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1、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
2、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物業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
3、移交物業服務用房;
4、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據合同履行通知義務並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三、有哪些情況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終止?
物業管理活動中,有以下情形的,業主可依法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1、物業服務合同到期;
2、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業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
3、物業管理企業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做出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終止物業服務合同之後對於原服務物業也是需要繼續的履行服務的義務,直到找到新的物業服務人才能終止相應的關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在終止之後引起各種糾紛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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