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構成要件有哪些,什麼是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從字面意思上來看就是不願意去實現某件事。法律上的拒絕履行可是有着特定含義的。要形成拒絕履行在法律上也有相應的條件。小編這就來給大家説説什麼是拒絕履行以及拒絕履行構成要件有哪些?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什麼是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
債權為請求權,債權人的請求權是針對於債務人的特定的行為行使的,債務人的義務也正是此特定的行為,此債權人得為請求及債務人所應實行的行為即為給付。在不當得利之債中,給付是不當得利人應返還不當得利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之債中,給付是本人應償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動中支出的必要費用;而在合同之債中,由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常常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當事人的行為都為給付。當然,給付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不作為,即不為一定的行為,如債務人不得泄露技術祕密等。
二、拒絕履行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合法有效的債務存在這是拒絕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合法有效的債務關係存在,就無所謂拒絕履行的問題。
2、須履行仍為可能。
如果履行已陷於不能,則為履行不能,只有在可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拒不履行債務的,才構成拒絕履行。
3、須債務人有拒絕履行債務的表示。
債務人的拒絕履行的表示,或者是明示的,或者是以行為的方式為之。無論以何種方式,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表達的不履行債務的意思都是明確、肯定的。
4、須債務人主觀上出於故意。即債務人明知存在債務並且能夠履行債務而不履行。債務人的故意由法官依具體情事作出判斷,無需債權人舉證。債權人只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即可。
5、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無正當理由。
債務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債務的,才能構成拒絕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因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或者是因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或是因為債務履行期限未到,則為正當行使權利或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在法律中的意思就是毀約,就不願意還債的意思。欠債的人沒有什麼正當理由卻不願意還錢的,那就是拒絕履行。如果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就可以視具體情況而定。有這些方面疑惑的朋友,也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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