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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造成事故要擔責嗎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採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造成事故要擔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