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提供材料存在哪些風險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2.19W
由發包人採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發包人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否則發包人將面臨合同糾紛的風險。一旦發生合同糾紛,未進行特殊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當然,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此外,如果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 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 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當然,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此外,如果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可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 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 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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