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是什麼?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是什麼?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分為三部分內容:
一是業主的專有權部分,這與一般的個別所有權相同,在一定條件可為獨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二是共有權部分,在法律上可能為共同共有也可能為按份共有,如建築物外牆部分、公共道路、公共綠地、樓梯等即為共同共有部分,其他的建築物共有部分也可以依約定為按份共有;
三是共同管理事務,即業主共同對事關整個小區或者某一建築物的使用的事項為共同的保護、管理、修繕等。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與其他的物權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是專有權的使用和處分必須與共有部分一併處分;
二是共有部分不能單獨為處分;
三是共有權部分不能以放棄共同管理義務而為放棄。
業主專有權糾紛是指因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業主專有權部分的權利歸屬、使用、收益和處分產生的糾紛。
業主共有權糾紛是指業主之間因為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權利歸屬、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內容發生的糾紛。車位糾紛是指業主與開發商或者業主與業主之間就車位的權屬、使用、收益等發生的爭議。車庫糾紛是指業主與開發商或者業主與業主之間就車庫的權屬、使用、收益等發生的糾紛。
二、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的委託管理建築物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不得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進行抗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其相關條款無效:
1、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業務一併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2、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有權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屬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中需要承擔建築物的管理的作用等,所以建築物的權利歸屬與物業的服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關係,物業的服務的承諾還有制定的服務的細則,是物業服務合同中重要的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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