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是什麼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是什麼?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是,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動產相鄰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①性質不同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所有權,由專有權、共有權以及成員權相結合而成,屬於獨立的一種物權。相鄰關係,並不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其本質是相鄰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適當擴展或限制。
②主體不同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主體必須是所有權人,現實中取得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成為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相鄰關係的主體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此處不限於是所有權人。
③客體不同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指的是區分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相鄰關係客體一般是指相鄰各方行使不動產所有權行為,強調的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要求鄰人提供方便,正當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權益,同時又要為鄰人利益方便,接受必要限制。
④內容不同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包括對專有部分的權利義務,基於共有部分而形成的權利義務,以及依成員權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相鄰關係內容包括:相鄰一方有權要求相鄰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鄰另一方應當在必要的限度內給予方便。可以説此為對不動產所有權的擴張;相應的,在他方要求己方提供必要便利時,己方得負擔一定限度的容忍義務,也就是限制己方權利的行使。
綜上所述,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還是很好理解的,比如建築區域內的這些道路就歸業主共有,而且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權,這兩者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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