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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重重困難,我該怎樣依法維權?

當車輛被盜時,保險公司以車輛未辦理過户為由拒絕理賠,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保險理賠重重困難,我該怎樣依法維權?

 

【案情介紹】

2018年1月,陳女士為其愛車向XX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保險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等。2018年3月,該車輛在東莞市XX鎮被盜走,陳女士及時報警但苦於愛車無法追回,便向XX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該保險公司卻以種種藉口拒絕賠償。於是,陳女士委託丘敏律師向法院起訴。接受委託後,丘敏律師立即向當事人瞭解車輛購買、投保、盜失後有無報警等情況,訴請被告XX保險公司支付機動車盜搶保險賠償金及利息。本案最終勝訴,法院支持了原告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丘敏律師説】

本案爭議焦點是:一、陳女士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二、XX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盜搶險保險責任。關於焦點一,本案中陳女士購買的車輛為抵押車,尚未辦理過户手續,但機動車行駛證、《車輛轉讓協議書》、證人證言、保單等可以證明其通過合法渠道購買案涉車輛並對此享有保險利益的事實。關於焦點二,根據案涉保險條款“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陳女士在案涉車輛被盜後及時報案,公安局出具的《受理回執》《立案告知書》足以證明案涉車輛被盜的事實,XX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當車輛尚未辦理過户登記,發生被盜搶等保險事故時,登記車主和實際車主不一致往往成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此時,當事人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轉賬付款憑證、《車輛轉讓協議書》等均可以證明其取得併合法佔有車輛,在與保險公司建立保險合同關係後,即使存在質押或抵押的情形及未辦理過户登記的瑕疵,也不影響其享有的保險利益,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