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確物業服務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民法典》明確物業服務人的義務有哪些?
《民法典》明確物業服務人的義務有:保養維護義務;物業服務轉委託產生的相關義務;管理義務;定期報告義務;禁止以不合理方式催交物業費;通知義務;交接義務;繼續管理義務。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物業服務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2、?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3、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4、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5、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中已經對於物業服務人需要履行的義務進行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物業服務人不具備相關的能力或者沒有按照相關的義務去履行的,那麼業主是完全有權利向物業公司要求更換物業服務人甚至是將其解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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