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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物業服務人的權利有哪些?

物業服務人的權利有哪些?

物業服務人的權利有:物業享有的權利很少,但是都是以大局方面進行協調,他的權利很小,主要是為了業主服務的,然後收取業主的一些費用用來維持物業的開支,包括巡邏、打掃衞生,為各個業主提供服務,包括修水管、修電,修公共基礎設施等。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二、物業服務人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2、?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3、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4、業主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業主轉讓、出租物業專有部分、設立居住權或者依法改變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人。

5、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並沒有對物業服務人所享有的權利進行明確的規定,通常是對物業服務人需要遵守的原則和需要履行的義務有着明確的規定。但即使物業服務人所享有的權利很少,也都是為了更好的服務小區的業主,提高業主的滿意程度。

標籤:物業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