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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房土地增值税怎麼徵收

土地增值税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作為計税依據,並按照四級超率累進税率進行徵收。
(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部分,税率為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税率為40%;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50%;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税率為60%。
土地增值税徵收的兩種方式
第一,核定徵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徵收率徵收,這種模式類似於目前的個人所得税徵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税應為500000×1%=5000元。
第二,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後,按四級超率累進税率徵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
(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
(2)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税金;
(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税。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税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築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七條

商用房土地增值税怎麼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