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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局徵收土地增值税

國家税務局徵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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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局的主要職能

(一)擬定税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税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共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税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議;研究税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税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税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税收徵管業務。

(三)組織實施税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税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中央税、共享税、農業税及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編報税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税收收入計劃;對税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徵管和一般性税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工商税收減免及農業税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

(五)開展税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税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業務。

(七)管理國家税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税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省級國家税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對省級地方税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八)負責税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院校。

(九)組織税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税務師的管理;規範税務代理行為。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税務總局對全國國税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税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實際上,如果當事人在五年之內因為偷税漏税的這種行為已經被税務機關給予過兩次行政處罰了,税務部門會直接把案件移交到公安機關。税務機關每年都有税務稽查工作,當地發生的一些大規模的偷税漏税行為,税務機關也是難辭其咎的。税收工作事關國本,税務機關一定要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