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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財政部特制定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建〔2016〕503號

頒佈時間:2016-06-30

實施時間:2016-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依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後,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條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未經審核前,項目建設單位一般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重大項目的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概(預)算主管人員一般不得調離。

項目建設單位確需撤銷的,項目有關財務資料應當轉入其他機構承接、保管。項目負責人、財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確需調離的,應當繼續承擔或協助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相關工作。

第四條 實行代理記賬、會計集中核算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

第五條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完成各項賬務處理及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逐項盤點核實、填列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清單並妥善保管,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不得侵佔、挪用。

第六條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依據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及概算調整文件;招標文件及招標投標書,施工、代建、勘察設計、監理及設備採購等合同,政府採購審批文件、採購合同;歷年下達的項目年度財政資金投資計劃、預算;工程結算資料;有關的會計及財務管理資料;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附表1)、竣工財務決算説明書、竣工財務決(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

第八條 竣工財務決算説明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會計賬務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三)項目建設資金計劃及到位情況,財政資金支出預算、投資計劃及到位情況;

(四)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項目結餘資金分配情況;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及分析,竣工實際完成投資與概算差異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況;

(七)歷次審計、檢查、審核、稽察意見及整改落實情況;

(八)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九)項目管理經驗、主要問題和建議;

(十)預備費動用情況;

(十一)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政府採購情況、合同履行情況;

(十二)徵地拆遷補償情況、移民安置情況;

(十三)需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項目竣工決(結)算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項目竣工決(結)算審核的,需附完整的審核報告及審核表(附表2),審核報告內容應當詳實,主要包括:審核説明、審核依據、審核結果、意見、建議。

第十條 相關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及概算、概算調整批覆文件的複印件;

(二)項目歷年投資計劃及財政資金預算下達文件的複印件;

(三)審計、檢查意見或文件的複印件;

(四)其他與項目決算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週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可單獨報批,單項工程結餘資金在整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中一併處理。

第十二條中央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財政部制定統一的審核批覆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中央項目主管部門本級以及不向財政部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中央單位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財政部批覆;其他中央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中央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批覆,報財政部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覆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佔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可以不報財政部門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覆。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工程價款結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批覆的辦法,可以委託預算評審機構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覆環節中審減的概算內投資,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者。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工工程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抓緊實施尾工工程,及時辦理尾工工程建設資金清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為主且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的,可以簡化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內容、報表格式和批覆手續;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不用單獨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批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工程價款結算是否準確,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有無多算和重複計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築材料價格現象;

(二)待攤費用支出及其分攤是否合理、正確;

(三)項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預)算內容實施,有無超標準、超規模、超概(預)算建設現象;

(四)項目資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規範,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有無擠佔、挪用現象;

(五)項目形成資產是否全面反映,計價是否準確,資產接受單位是否落實;

(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歷次檢查和審計所提的重大問題是否已經整改落實;

(七)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有無依據,是否合理;

(八)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所填列的數據是否完整,表間勾稽關係是否清晰、正確;

(九)尾工工程及預留費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確定的範圍內,預留的金額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項目建設是否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建設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決算的內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十二)決算資料報送是否完整、決算數據間是否存在錯誤;

(十三)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是否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對授權主管部門批覆的中央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後應當及時辦理資金清算和資產交付手續,並依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意見辦理產權登記和有關資產入賬或調賬。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經批准使用項目資金購買的車輛、辦公設備等自用固定資產,項目完工時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資產直接交付使用單位的,按設備投資支出轉入交付使用。其中,計提折舊的自用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購置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後的金額轉入交付使用,項目建設期間計提的折舊費用作為待攤投資支出分攤到相關資產價值;不計提折舊的自用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購置成本轉入交付使用。

資產在交付使用單位前公開變價處置的,項目建設期間計提的折舊費用和固定資產清理淨損益(即公開變價金額與扣除所提折舊後設備淨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待攤投資,不計提自用固定資產折舊的項目,按公開變價金額與購置成本之間的差額作為待攤投資支出分攤到相關資產價值。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加強和改進政府性基金年度決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的通知》(財建〔2002〕26號)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08〕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