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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記程序及法律依據

房屋抵押登記程序及法律依據

辦理過房屋抵押的人都清楚,一般在辦理了抵押手續後就需要進行相應的登記。那麼你知道房屋抵押登記程序是怎樣的嗎?具體的法律依據又有哪些?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房屋抵押登記程序:

(一)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以下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材料;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 登記審核與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

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覆。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的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三) 登記的變更與註銷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

因依法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土地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處分行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二、房屋抵押登記的相關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46條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已將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擔保法》第53條對抵押權的實現規定如下: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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