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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前可以做財產保全嗎

訴訟離婚前可以做財產保全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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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怎樣可以做財產保全

離婚前做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法律中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還做了一項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