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可以先收房嗎
期房是看不見也摸不着的房子,購買該房屋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而其中最大的風險之一便是開發商逾期交房,那若遇到倒車發生事故可以先收房嗎,如果收房後還是否可以索要違約金?本文馬上為你一一進行解答。
一、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可以先收房嗎
擔心開發商逾期交房,擔心一旦接收房屋後,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是沒有必要的。因為:
1、接收房屋與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之間並無法定的先後順序,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接收房屋後就不能再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
2、在開發商已經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時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完全是購房者自身的權利;
3、除購房者明確表示放棄外,接收房屋本身並不意味着購房者放棄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當然,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受到訴訟時效限制,購房者應當在開發商實際交房之日起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購房者在沒有驗收房屋之前,不能簽署《住宅鑰匙收到書》,領取住宅鑰匙,辦理入住手續。因為法律規定,“交鑰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因此領取住宅鑰匙以後驗房發現問題,開發商只承擔房屋質量包修責任,而沒有逾期交房的壓力。
二、開發商逾期交房如何賠償
賣方逾期交房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合同約定的入住期日到來時,賣方未能完工並通知購房者入住;一種是房屋實際並未完工,未達到入住條件,賣方為按合同期日辦理入住,也通知購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針對第一種情況直接約定逾期交付期間的違約金即可,但為防止出現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為入住條件發生爭議,賣方拖延不解決,買方又未能按時辦理入住,導致更多的糾紛,因此,買賣雙方應明確約定:
1、賣方向買方交付房屋即通知買方入住時,應達到雙方約定的基本入住條件,首先,由賣方向買方交付《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説明書》;其次,賣方承諾通水、電、氣的,應全部開通,提供的房屋裝修標準也應按合同約定達標;否則,視為未達到入住條件,入住日期按雙方約定的一定期限順延,該期限內賣方應達到入住條件;否則視為違約、賣方逾期交房;
2、賣方行為已構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價款的一定比例(如萬分之三)作為違約金,直到賣方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如3—6個月),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除應向買方退還房價款本息外還應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逾期期間的違約金。
需要從法律方面進行嚴格的進行判斷,並不是購房者認為逾期了就逾期。但要是認定開發商確實存在逾期交房的情況,此時就需要對購房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要是情況嚴重的話,則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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