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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

居住權和所有權並不存在誰優先的問題。我國民事主體享有物權的,物權是指對物享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種。居住權是房屋所有人設立的用益物權,而居住權和所有權是不同的物權類型,不存在誰優先的問題,兩者並不衝突,居住權人行使居住權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