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認定依據是怎麼規定的?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關於借名買房的約定,只要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屬有效,當事人應當依據約定履行。
借名買房行為認定是否有效的主要原則是雙方簽署的房屋借名協議合同是否約定清楚、不違反法律法規並且證據證明對房屋的購買確實由借名人全額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規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購買以前簽訂了房屋借名協議,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應該認定借名行為有效,房屋的實際權屬歸借名人。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係,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有的人可能不方便以自己的名字直接購買房屋,可能會借用他人名義,這就是借名買房。借名買房可能會規避税收,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從而獲得不正當利益,因此借名買房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因借名買房簽訂的合同約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借名行為有效,房屋的實際權屬應歸借名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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