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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的情況包括哪些

逾期交房的情況包括哪些

很多時候我們認為的與法律上規定的其實是不太一樣的,這裏面就包括逾期交房的情況。可能我們覺得開發商已經是逾期交房了,但從法律角度來講的話,其實並沒有。那到底常見的逾期交房的情況包括哪些呢?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來詳細瞭解一下這方面的知識吧。

一、逾期交房的情況包括哪些

在諸多商品房預售合同案件中,大部分是因開發商逾期交房引發的,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五種情形:

(一)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主要是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致使房屋無法開工建設;或者違法建成了房屋,但因為不能提供相關文件而無法向購房者交房的現象。

(二)開發商因購房者不交納費用拒絕其入住。

主要是指開發商因購房者不向其交納由其代收代繳的房屋公共管理維修基金、契税、產權證代辦費等費用,而拒絕在約定的交房時間讓購房者入住。

(三)開發商一房二賣或多買,致使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內無法向購房者交房。

(四)開發商本可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房,但因工作中發生失誤,遲延通知購房者收房。

(五)購房者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拒絕入住。

主要是指購房者在收房時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或者認為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或裝修標準,從而拒絕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收房,並在此後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現象。

二、哪些情況下開發商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客服的客觀情況。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颱風、海嘯等;二是政府行為,如發生戰爭、強制徵收等。在發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後,開發商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不可抗力的相關情況告知購房人,否則既使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開發商仍然需要承擔延期交房責任。實踐中,開發商有隨意擴大解釋不可抗力的現象,其實,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是很嚴格的,開發商不得以諸如“雨季停工”、“技術困難”等作為法定免責事由主張免責。

(二)約定免責事由。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除了不可抗力之外,開發商通常會與購房人約定其他關於逾期交房的免責事由,如購房人未付清房款及其他應交費用、因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政府指令導致逾期交房、因市政配套設施接通延誤或市政府規劃變更導致逾期交房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確實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如政府行為等,但也要甄別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部免責,有些則純屬霸王條款,如天氣原因、高考等因素導致停工,這些情況是開發商可以預料、可以避免和克服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再如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第三人破壞等,則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實行無過錯責任,不論開發商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存在違約行為,開發商就應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之後開發商有權依法向責任人追償。

現實中,不是購房者或者開發商説構成了逾期交房,那麼就能作數。需要按照法律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內容進行判斷。而一旦開發商構成逾期交房的情況,則此時就需要對購房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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